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司促,3935,2020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3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慧苓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陸仟壹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零玖拾玖元,及其中陸仟零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