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世圯即財團法人葛瑪蘭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葛瑪蘭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葛瑪蘭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葛瑪蘭文化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捐助章程經民國109 年5 月12日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葛瑪蘭文化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於99年7 月20日經宜蘭縣政府以府文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許可設立,同年8 月19日為設立登記,於109 年5 月12日召開第3 屆第7 次董事會,並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且業函報主管機關即宜蘭縣政府核准等情,有財團法人葛瑪蘭文化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第3 屆第7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宜蘭縣政府109 年6月29日府文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憑,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葛瑪蘭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民法、財團法人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均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件:捐助章程修訂新舊條文對照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