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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陳秋燕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爾富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9,000元(計算式:2,050,000元+2,649,000元=4,6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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