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訴,165,2020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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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練元浚
練育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游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2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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