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坤利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章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員山企業社即李瑜珍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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