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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福順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礁溪協天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宏昱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32號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改判如起訴之聲明,依起訴時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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