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月女
林益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彭玉美
王鍾阿春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04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其上訴利益依其否認被上訴人債權金額加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彭玉美1,000,000元+王鍾阿春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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