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世豪
林麗娟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郭如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方燈坡
方權益
王定承
方慧昌
方健鐘
方健龍
方健民
方淑珍
張家銘
張家瑋
張家寧
張宜菁
林聰明
陳玟伶
方游寶珠
方志雄
方振發
方明德
方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9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新臺幣541,281元元,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送達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予被上訴人。
理 由
一、法律上之說明及實務見解: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上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民事訴訟照章應按審級各別徵收訴訟費用。如當事人起訴未繳訟費或繳不足額。
經第一審為實體上之判決。
上級法院本於當事人之上訴。
以裁決命其連同上訴費用一併補正。
若當事人僅補正上訴費用。
而對於第一審之訟費抗不遵繳。
則無論第一審實體上之判決是否正當。
自應認其上訴為無理由。
予以駁回。
倘因他造提起上訴。
并應廢棄第一審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司法院院解字第890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我民事訴訟係採有償主義,無論起訴、上訴或抗告照章均應按審級各別徵收訴訟費用。
原告在第一審未繳納裁判費或繳納不足者,第一審為實體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此際第二審固應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倘不遵辦,則應視何造上訴而異其處置,如係原告上訴,應將上訴駁回,如係被告上訴,應廢棄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在第一審之訴;
但如係被告上訴,而被告亦不遵限補繳上訴裁判費者,則應駁回被告之上訴,而不得廢棄第一審判決(司法院院解字第890、2388號解釋意旨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臺抗字第1318號、86年度臺抗字第341號、108年度臺抗字第294號、107年度臺抗字第35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第一審裁判費:上訴人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面積,初步估算為118坪(見本案卷第16頁),嗣依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民國109年12月2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確定位置及面積,變更訴之聲明如本案卷第196、197頁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707,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048元(詳如附表一所示),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6,339元(見109年度補字第253號卷第5頁),尚不足第一審裁判費170,709元(計算式:247,048元-76,339元=170,709元)未據繳納。
三、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同原審聲明,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707,8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0,572元(詳如附表二所示)。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0,709元及第二審裁判費370,572元,共計應補繳541,281元。
依前述說明,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五、上訴理由書: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送達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予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
原告 請求拆屋還地面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 李世豪 林麗娟 1,355.52平方公尺(附圖編號A+B+C+D1+D2+D3+D4+D5+E1+E2+F1+F2+F3+F4+F5+F6+F7+F8+G1+G2+G3+G4+G5+H1+H2+H3+H4=1,355.52平方公尺) 19,703元(每平方公尺)×1,355.52平方公尺=26,707,811元(見本案卷第9、10頁業已確定之本院109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元以下4捨5入) 247,048元 附表二:
上訴人 即原告 請求拆屋還地面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 李世豪 林麗娟 1,355.52平方公尺(附圖編號A+B+C+D1+D2+D3+D4+D5+E1+E2+F1+F2+F3+F4+F5+F6+F7+F8+G1+G2+G3+G4+G5+H1+H2+H3+H4=1,355.52平方公尺) 19,703元(每平方公尺)×1,355.52平方公尺=26,707,811元(見本案卷第9、10頁,元以下4捨5入) 370,572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