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崇
訴訟代理人 張素卿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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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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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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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陳秉崇 │108年6月18日 │2,600元 │NN2814709 │ │
│1 │限公司陳秉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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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黃月貞 │108年6月18日 │90,282元 │NN2814710 │ │
│2 │限公司陳秉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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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陳郁晴 │108年6月18日 │47,436元 │NN2814711 │ │
│3 │限公司陳秉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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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陳羿蓉 │108年6月18日 │17,160元 │NN2814712 │ │
│4 │限公司陳秉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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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陳又慈 │108年6月18日 │17,160元 │NN2814713 │ │
│5 │限公司陳秉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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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國隴電化工業股份有│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陳又綺 │108年6月18日 │17,160元 │NN2814714 │ │
│6 │限公司陳秉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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