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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87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代 理 人 劉繼光
債 務 人 鐘進興
鐘國鈿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陸拾肆萬肆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陸拾參萬零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鐘國鈿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陸拾萬伍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鐘國鈿執行無結果,由債務人鐘進興負責;
(四)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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