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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潘奐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叁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潘奐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25日止累計24,304元正未給付,其中19,865元為消費款;
1,719元為循環利息;
2,7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57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865元潘奐穎自民國110年08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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