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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方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證券之發行公司「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該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該址應屬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05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不定額股 1 200 002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不定額股 1 571 003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不定額股 1 333 004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不定額股 1 383 005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不定額股 1 386 006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不定額股 1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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