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司聲,159,202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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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邱詠紳(即邱金樹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簡坤山律師
林玉卿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債務人邱金樹、邱詠紳、邱徐阿玉等3人之假扣押裁定後(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110號),雖曾於民國89年間對債務人邱金樹等3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89年度羅促字第1166號),然因債務人等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嗣因相對人即債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而經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53號裁定駁回,迄今仍未就本件欲保全之請求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緣債務人邱金樹死亡,由聲請人為其繼承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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