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何思慧
被 告 許源順
許源城
許雪子
許久子
楊美玉
楊美華
陳秀緞
楊智盛
楊幸樺
楊釉語(原名楊謹潔)
楊來明
楊來全
吳麗娟
楊笋奇
楊妙偵
楊文賢
楊來廷
楊石玉里
楊來金
楊來坤
楊麗美
楊麗雲
楊林秀春
楊利鴻
楊來鎔
楊閩誼
張松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煜霖
被 告 張松興
王張雀玲
吳張桂美
張桂花
趙和賢
趙輝煌
趙鴻祺
李趙桂芬
趙麗㑚
陳善夫
向雯倩
向雯如
吳林碧選
陳柚蓉
吳品杰
吳妤緁
吳葉德
吳葉清
吳葉河
吳天生
葉吳慧珠
闕友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闕志良
被 告 闕素梅
邵志銘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 (新北○○○○○○○○)
邵友志
邵冠維
闕素真
吳闕素圓
闕朱阿角
闕素琴
闕竹川
闕德煌
闕德輝
闕盧玉緞
闕寶霞
闕子瞻
闕寶秀
闕寶香
闕士益
賴文岳
賴其文
賴美菊
賴洪金英
賴志國
賴麗玲
賴芳怡
賴麗娟
賴德盛
賴德助
陳慶武
陳碧玲
陳怡安
陳淑美
賴映君
賴志學
陳林麗瓊
賴曉美
林進勲
林淑貞
邱錦盛
邱鈺棠
邱錦文
邱美職
邱美珍
賴美馨
賴慈讓
賴慈文
賴美玲
賴孟泓
賴孟論
賴嘉宸
賴葉臣
賴錦賢
黃賴色珠
賴靜慧
賴靜儀
賴靜虹
賴宛婷
賴怡君
林麗花
賴葉卿
賴文琪
賴錦睿
賴再傳
李錫琦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錫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美合
被 告 李文賢
賴再裕
賴再鏗
謝美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振茂
被 告 何琳琳
李瑞淯
闕瑞端
闕禾原
闕銘利
何美珍
賴佳吟
賴佳妤
賴欣柔
陳長興地政士即許源勳之遺產管理人
向晴峰
潘美雲
陳佳玟
陳佳蘭
賴德雄
賴建霖
林晉安
林晉禾
賴韻年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0樓
之0
賴韻傑
黃艷豓
陳绣美
賴千蕙
賴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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