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司促,5179,202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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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范哲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參仟玖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范哲誠於民國107年1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06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02日止累計309,784元正未給付,其中300,458元為本金;

8,533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范哲誠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5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02日止累計204,179元正未給付,其中197,228元為本金;

5,658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179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00458元范哲誠自民國110年09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8%計算之利息002197228元范哲誠自民國110年09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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