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司促,5359,202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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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35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蔡麗鳯

上開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9年4月27日死亡,此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務人缺乏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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