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司促,5400,202110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0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楊文雄

謝英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玖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