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司促,5407,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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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詰穎

邱雅芳

一、債務人林詰穎、邱雅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參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林詰穎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邱雅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 筆,金額總計為 150,16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4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詰穎自民國110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03,826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邱雅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407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03,826元林詰穎、邱雅芳自民國110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0年09月22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九 001103,826元林詰穎、邱雅芳自民國110年0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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