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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5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潘寬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壹萬捌仟零肆拾貳元部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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