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司促,5660,2021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何庭維

何錦富

方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零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何庭維於民國104年起就讀私立明志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何錦富、方麗美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7筆,計366,126元整。

依教育部核定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按月攤付利息,依同辦法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依主管機關、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貸銀行規定、自離校後滿一年,按年金攤還法償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何庭維至學程結束後一年內未按月償付利息,累計已計未收利息4,736元,另就讀學校學程結束一年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365,972元,合計應償還370,708元,並以其中365,972元為本金,依附表所示計算利息、違約金,並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何錦富、方麗美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66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65972元方麗美、何庭維、何錦富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365972元方麗美、何庭維、何錦富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