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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徐穎涵
徐為恭
陳雅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徐穎涵於民國98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徐為恭、陳雅鈴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372,977元整。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徐穎涵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56,583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徐為恭、陳雅鈴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661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56583元徐為恭、徐穎涵、陳雅鈴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56583元徐為恭、徐穎涵、陳雅鈴自民國110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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