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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夏金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夏金順於民國108年0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0月21日止累計57,635元正未給付,其中52,718元為本金;
4,524元為利息;
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夏金順於民國109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0月21日止累計43,849元正未給付,其中40,054元為本金;
2,802元為利息;
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681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2718元夏金順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0054元夏金順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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