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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261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債 務 人 簡埤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宜院春110司促卯字第6261號函,請於送達五日內補正,該函已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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