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司家聲,67,202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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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陳富雄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非訟代理人 曾健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5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富雄之遺產管理人,並已依本院102年度司家催第47號民事裁定對被繼承人陳富雄之債權人、受遺贈人行公示催告程序。

聲請人主張已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續行執行未果,惟今勢已難再有其他作為,徒增國家資源之損耗,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云云。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54號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催字第474號民事裁定等件(均影本)為證,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之移交、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及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等遺產清算事務,是遺產管理人必須於完成上開有關遺產清算事務後,依前開家事事件法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狀況並提出相關文件後,始得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惟查,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業已就其債權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此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在卷可參,是被繼承人陳富雄之遺產未處理完畢,揆諸前揭說明,尚難認聲請人業已執行完畢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遺產管理人職務。

從而,本件聲請人未完竣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職務,其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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