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司拍,106,202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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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賈福祥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林初枝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所管理被繼承人林初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初枝前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並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2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借款債務之清償,並登記在案。

惟被繼承人林初枝未依約履行還款,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聲請人前曾於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0181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參與分配,並已獲獲償374,886元,是聲請人尚有對相對人2,125,114元(尚未加計利息)未清償之債權,另被繼承人林初枝於108年7月12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95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債務清償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

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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