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司票,514,202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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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吳雯怡
相 對 人 王秀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拾參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00051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07年8月7日 10,000元 109年9月15日 109年9月16日 CH574551 002 107年8月7日 10,000元 109年10月15日 109年10月16日 CH574552 003 107年8月7日 10,000元 109年11月15日 109年11月16日 CH574553 004 107年8月7日 10,000元 110年3月15日 110年3月16日 CH574557 005 107年8月7日 10,000元 110年4月15日 110年4月16日 CH574558 006 107年8月7日 10,000元 110年5月15日 110年5月16日 CH574559 007 107年8月7日 10,000元 110年7月15日 110年7月16日 CH574561 008 107年8月7日 10,000元 110年8月15日 110年8月16日 CH574562 009 107年8月7日 10,000元 110年9月15日 110年9月16日 CH574563 010 107年8月7日 10,000元 110年6月15日 110年6月15日 CH574560 011 107年8月7日 10,000元 109年12月15日 109年12月16日 CH574554 012 107年8月7日 10,000元 110年1月15日 110年1月16日 CH574555 013 107年8月7日 10,000元 110年2月15日 110年2月16日 CH574556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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