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司票,523,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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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賴俊宏

相 對 人 林長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拾紙,金額共計新臺幣玖萬陸仟元壹佰陸拾,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00052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0年6月3日 10,000元 110年6月3日 110年6月3日 CH410202 002 110年6月11日 10,000元 110年6月11日 110年6月11日 CH410203 003 110年6月18日 10,000元 110年6月18日 110年6月18日 CH410204 004 110年6月25日 10,000元 110年6月25日 110年6月25日 CH410205 005 110年7月2日 10,000元 110年7月2日 110年7月2日 CH410206 006 110年7月9日 10,000元 110年7月9日 110年7月9日 CH410207 007 110年7月16日 10,000元 110年7月16日 110年7月16日 CH410208 008 110年7月23日 10,000元 110年7月23日 110年7月23日 CH410209 009 110年7月30日 10,000元 110年7月30日 110年7月30日 CH410210 010 110年8月6日 6,160元 110年8月6日 110年8月6日 CH410212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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