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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原 告 林王扯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王連力
訴訟代理人 賴惠瑛
被 告 王鳳山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雯
複 代理人 黃啓煌
被 告 王柱忠
訴訟代理人 王彥智
游儒倡律師
被 告 陳王絨
訴訟代理人 陳信興
被 告 王福義
王月娥
王惠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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