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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債 務 人 莊清華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1年3月4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並於民國111年3月15日上午9時30分至本院民事第二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且未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一、應提出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供核。
二、聲請人有無其他依法應扶養之人(如:聲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父母)。
若有,應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若有應與其一併分擔扶養之人,亦應一併陳報之。
若其等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三、應提出本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08年10月起至110年10月止)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薪資單、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
請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並整理成冊供核。
另請陳報是否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或是否有其他收入尚未陳明?
四、應提出配偶、子女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如無法提供資料,則陳報其等身分證統一編號。
五、應提出配偶、子女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六、應提出本人及配偶、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
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七、聲請人及配偶、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八、本人最近二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九、應陳明以本人、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供核。
十、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所扶養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得之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股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並應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供核。
十一、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
明文件。
十二、除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已提出之資料外,請陳報自聲請清算前2年間有無其他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
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年金、保險給
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
金或其他「個人」所有收入款項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
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四、聲請人先前或目前是否有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如有,請提出先前或目前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之證明
文件(例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五、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聲請人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成立協商?如有,請提供協商成立資料,
並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
額明細表)。
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及當時毀諾原因為何?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
?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
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十六、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8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七、宜蘭縣○○市○○路0段00號12之4房屋是否即為現住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
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
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
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
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又聲請
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
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十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
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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