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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游馨誼
游麗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阿朝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4,600元(計算式: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3,100元/平方公尺×原告陳報占用面積66平方公尺=86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
至關於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其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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