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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林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聰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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