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0,訴,333,2023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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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3號
原 告 楊志富
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楊駿業
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法律扶助)
楊德海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關於「審判長法官張文愷」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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