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9號
原 告 劉玉芳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被 告 潘林招治
潘學文
潘學偉
潘淑霞
潘明德
兼上列1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卯美
被 告 潘俊桂
潘芋如
吳國榮
劉潘阿雲
楊潘阿杏
潘阿戀
林潘阿香
吳素梅
上列 14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培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後,當事人復具狀提出新證據方法,並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5日下午15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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