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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簡百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周辰蔚 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空白 110年2月28日 146,244元 M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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