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司促,1128,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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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何姝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何姝卉(原名何郁萍)於民國96年01月30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1111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50元。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1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5670元 何姝卉(原名何郁萍)00000000000000 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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