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司促,3548,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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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4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趙基欣(即趙儀軒之繼承人)


藍小真(即趙儀軒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趙儀軒之繼承人為趙○菲,債務人趙基欣、藍小真均非其繼承人,債權人請求非繼承人負擔繼承債務,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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