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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張于觀
陳玉玲
張群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張于觀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玉玲、張群賀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9筆,合計借款本金473,05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張于觀自民國110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31,24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玉玲、張群賀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52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4333元張于觀、張群賀、陳玉玲自民國110年06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0252519元張于觀、張群賀、陳玉玲自民國110年06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0351874元張于觀、張群賀、陳玉玲自民國110年06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0451874元張于觀、張群賀、陳玉玲自民國110年06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0551874元張于觀、張群賀、陳玉玲自民國110年06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0651874元張于觀、張群賀、陳玉玲自民國110年06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0751874元張于觀、張群賀、陳玉玲自民國110年06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0852513元張于觀、張群賀、陳玉玲自民國110年06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0952513元張于觀、張群賀、陳玉玲自民國110年06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14333元張于觀、張群賀、陳玉玲自民國110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52519元張于觀、張群賀、陳玉玲自民國110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51874元張于觀、張群賀、陳玉玲自民國110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51874元張于觀、張群賀、陳玉玲自民國110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51874元張于觀、張群賀、陳玉玲自民國110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51874元張于觀、張群賀、陳玉玲自民國110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51874元張于觀、張群賀、陳玉玲自民國110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52513元張于觀、張群賀、陳玉玲自民國110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952513元張于觀、張群賀、陳玉玲自民國110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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