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簡上,60,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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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原判決廢棄。
  2.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107年1
  3.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4. 一、上訴人起訴聲明及主張,除補充如後述外,另引用原審判決事實及理
  5. ㈠、上訴人為新北市私立大自然幼兒園(下稱大自然幼兒園)負
  6. ㈡、本件系爭加盟契約之締約人為兩造,非甲○○與被上訴人,上
  7. ㈢、縱30萬元係為系爭加盟契約而給付,則兩造間系爭加盟契約
  8. ㈣、甲○○於原審原證一107年11月29日訊息中已表明要乙○○返
  9. 二、被上訴人抗辯以:
  10. ㈠、依證人丙○○證述,可知本件欲加盟被上訴人補習班者係訴外
  11. ㈡、依上訴人起訴主張之内容,可知上訴人已先自認契約成立,
  12. 三、原審對上訴人之請求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
  13. 四、本件不爭執事項如下:
  14. ㈠、上訴人為大自然幼兒園登記之負責人,其姐甲○○為大自然幼
  15. ㈡、甲○○與被上訴人有口頭討論大自然幼兒園是否加盟美語補習
  16. ㈢、上訴人於107年11月7日以匯款方式給付30萬元予被上訴人。
  17. ㈣、兩造曾經互寄上證一及上證二之存證信函。
  18. 五、本件爭點及本院之判斷:
  19. ㈠、證人即為大自然幼兒園之園長甲○○到庭證述:「(問:是否
  20. ㈡、證人即曾與甲○○至被上訴人處聽取美語補習班簡報內容,亦
  21. ㈢、兩造對上開證人丙○○之證詞無爭執,依其證述可知,上訴人
  22. ㈣、擬締結系爭加盟契約之人為兩造,兩造間就契約必要之點尚
  23.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179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
  24.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並所提證據,經
  25.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26.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7.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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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黃玉好

訴訟代理人 黃玉純
翁瑞麟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欣律師
被 上訴人 私立史麥爾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黃芷婕

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本院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簡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107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聲明及主張,除補充如後述外,另引用原審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

㈠、上訴人為新北市私立大自然幼兒園(下稱大自然幼兒園)負責人,與胞姊甲○○共同經營大自然幼兒園,甲○○為大自然幼兒園園長,對於經營大自然幼兒園相關事務,上訴人授權由甲○○代理。

被上訴人負責人乙○○(下以姓名稱之)則為甲○○研究所同學,107年10月21日甲○○以通訊軟體LINE與乙○○聯繫(見原審卷原證一),乙○○勸說甲○○以加盟方式使用被上訴人美語品牌,由乙○○替大自然幼兒園培訓、招聘師資、提供教材。

107年10月31日甲○○與訴外人丙○○(下以姓名稱之)前往被上訴人處,乙○○稱會替上訴人面試、聘請一名外師、一名中師,教師要先至羅東由乙○○替新進教師辦理教育訓練,因乙○○需要進行招聘、培訓等成本,當場報價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下稱系爭款項),但要等乙○○先回去擬好契約書,再由兩造簽署契約。

嗣後,丙○○向甲○○表示「大家都是好同學,你要請人家做事,就要趕快付錢給人家」,甲○○遂向上訴人報告此事,上訴人方於107年11月7日以個人帳戶在磋商階段、尚未簽約之情況下先行匯款系爭款項至被上訴人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帳戶。

但兩造就系爭加盟契約尚未成立,契約必要之點更尚未磋商至一致,此由證人甲○○111年11月28日到庭所證,及被上訴人於原審之主張所提證據無法證明兩造間已成立系爭加盟契約,本件系爭加盟契約應不成立。

且由證人丙○○證述,系爭加盟契約於磋商階段即因兩造就必要之點尚未確立、甚至不一致,故系爭加盟契約實並未成立,上訴人匯款確實係因丙○○之遊說,並非系爭加盟契約之定金或款項之前付。

㈡、本件系爭加盟契約之締約人為兩造,非甲○○與被上訴人,上訴人為大自然幼兒園之負責人,甲○○為幼兒園園長,上訴人並有授予甲○○關於幼兒園事務之對外代理權限,甲○○與上訴人討論後,上訴人方以大自然幼兒園負責人身份匯款與被上訴人,如甲○○為未成立契約之一方,則匯款人應為甲○○,上訴人有何義務以自己的款項支付他人的契約金。

甲○○是大自然幼兒園的園長,伊與乙○○談論加盟事宜,是基於園長的身份,契約效力歸屬於上訴人即大自然幼兒園,證人丁○○證述甲○○出面洽談加盟細節係甲○○要加盟,嚴重違反常理,顯見丁○○證詞之可信性極低。

被上訴人於111年5月31日寄發羅東郵局第269號存證信函内容内載明:「二、㈠査台端(即上訴人)與本補習班之契約…」顯見被上訴人該時即承認該尚未成立之加盟契約為兩造,非甲○○與被上訴人,如被上訴人自始即認甲○○為締約當事人,應於該信函中一併澄清,被上訴人要不能執此稱上訴人非為本件請求權人。

㈢、縱30萬元係為系爭加盟契約而給付,則兩造間系爭加盟契約因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

本件上訴人不具備聘請外籍教師之資格,即便被上訴人可以聘請外籍教師替上訴人之大自然幼兒園上課,上訴人亦受到就業服務法第44條限制不得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限制;

被上訴人媒介外籍教師至幼兒園上課行為亦違反同法第45條規定。

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介聘外師之行為,無論由上訴人雇用、被上訴人雇用外師至幼兒園上課或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媒介外師,均違反同法第43、44、45條,契約應為無效,且係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應為無效契約,原審漏未審酌此節,應有違誤。

㈣、甲○○於原審原證一107年11月29日訊息中已表明要乙○○返還已給付之款項30萬元,確有解除之意思表示,不論係以上訴人代理人或是其本人之身分,均已直接對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為解除之意思表示。

上訴人於本件原審判決後,於111年5月12日寄發板橋後埔郵局第192號存證信函(見上證一),請被上訴人於同年6月1日前依系爭加盟契約履行,孰料,被上訴人並未依渠稱有效之系爭加盟契約履行,更拒絕說明加盟金之計算費用及方式,並以111年5月31日羅東郵局第269號存證信函之附件律師函(上證二)稱,系爭加盟合約有一年期間、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無法給付、契約内容未含招募教師、提供教材及設備安裝、安排家長會座談等云云,然上訴人所提及之契約内容均為被上訴人斯時所承諾之事項,尤其招聘中師、外師各一之事項均載明於原證一之對話紀錄中,現被上訴人極力撇清並無招聘外師乙節,顯然知悉渠不得招聘外師否則違反就業服務法之強行規定甚明,更稱系爭加盟契約有1年期間之限制,顯然自相矛盾,上訴人亦嚴正否認被上訴稱定有期限此節,請被上訴人舉證。

故系爭加盟契約係可歸責於債務人即被上訴人致給付不能無疑,上訴人並以上證一預示若被上訴人未辦理上證一内所記載之事項即解除系爭加盟契約,並再以111年6月8日民事上訴理由狀為解除糸爭加盟契約之意思表示。

故上訴人認被上訴人受領30萬元已因上訴人解除契約無法律上原因故請求返還,應有理由。

二、被上訴人抗辯以:

㈠、依證人丙○○證述,可知本件欲加盟被上訴人補習班者係訴外人甲○○,加盟時亦係甲○○支付30萬元予被上訴人,事後亦係甲○○不願意繼續加盟而要求被上訴人還錢,顯見本件加盟契約係存在於被上訴人與甲○○間,並非存在於兩造之間。

依證人丁○○證述,可知欲加盟被上訴人者為甲○○,而非上訴人,且被上訴人與甲○○已就被上訴人加盟内容達成共識,被上訴人應提供教學進度表、小考的考卷、教學系統等,最快過年後即可開始運作,甲○○亦希望被上訴人幫忙找尋老師,顯見本件系爭加盟契約關係存在於被上訴人與甲○○間,並非兩造之間,且由被上訴人亦已經開始處理甲○○加盟事宜,甚至被上訴人也開始幫甲○○找老師,足證被上訴人與甲○○間確實已成立加盟契約。

又依被上訴人與甲○○之對話紀錄(見被上證1),可知被上訴人係收受甲○○之匯款,並且在收受匯款之後,便開始幫忙甲○○找尋老師,且跟甲○○的員工開會說明系統及教材,是足證系爭加盟契約係成立於被上訴人與甲○○間。

再依被上訴人與外師仲介之對話紀錄(見被上證2),及被上訴人與中師之對話紀錄(見被上證3),可知被上訴人於收到甲○○匯款後,便已開始幫忙甲○○找外師及中師,顯見系爭加盟契約確實成立於被上訴人與甲○○間。

復依被上訴人與丙○○之對話紀錄(見被上證4),可知丙○○係承認被上訴人與甲○○間原本並未約定要幫忙找老師,後應甲○○之拜託,才幫忙找外師與中師,並且為了讓甲○○能順利開始經營,還事事請示甲○○,並且要開視訊會議,而甲○○卻因自己的問題而反悔,益證系爭加盟契約確實成立於被上訴人與甲○○間,且係甲○○因其個人問題而反悔不願繼續加盟。

是被上訴人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故被上訴人並無不當得利,上訴人請求並無理由。

㈡、依上訴人起訴主張之内容,可知上訴人已先自認契約成立,而上訴人並無法提出足夠證據推翻其自認效果,故應認本件契約確有成立。

依證人丁○○於之證述,本件就加盟内容確已達成共識,即被上訴人應提供教學進度表、小考的考卷、教學系統等,甲○○亦希望被上訴人幫忙找尋老師,且由被上訴人亦已經開始處理加盟事宜,甚至已開始幫甲○○找老師,足證本件契約確已成立。

本件所成立之契約既為加盟契約,則契約内容自係使用被上訴人之名稱、技術等,開設與被上訴人相同名稱之補習班。

而本件係以個人名義與被上訴人成立加盟契約,法律並無限制一人僅得成立一間公司或商號,即非不得於經營之幼兒園之外,另外以被上訴人名稱加盟開設補習班經營,是法律上既無禁止,自難認有何契約無效之情。

上訴人雖提出上證1、2主張被上訴人拒絕給付而上訴人得解除加盟契約云云,惟被上訴人否認被上訴人有上訴人於上證1之存證信函所稱之給付義務,而上訴人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有其所稱之給付義務,是上訴人空言主張被上訴人有上證1之存證信函所稱之給付義務,確屬無據。

縱認為本件係上訴人欲加盟被上訴人,惟依證人之證述,可知契約確有成立,且並無契約無效之情況,而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何債務不履行之情況,亦不得解除契約,是被上訴人並無不當得利。

三、原審對上訴人之請求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萬元,及自107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上訴人則為答辯聲明:請求駁回上訴。

四、本件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上訴人為大自然幼兒園登記之負責人,其姐甲○○為大自然幼兒園之園長,並有為大自然幼兒園處理一切事務之權限。

㈡、甲○○與被上訴人有口頭討論大自然幼兒園是否加盟美語補習班,並討論有關教材、教學系統、招生、學費等相關事宜(見原審卷第17至19頁)。

但兩造並未簽立加盟書面契約。

㈢、上訴人於107年11月7日以匯款方式給付30萬元予被上訴人。

㈣、兩造曾經互寄上證一及上證二之存證信函。

五、本件爭點及本院之判斷: 本件兩造爭點為: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30萬元之原因為何?若係為系爭加盟契約而給付,則系爭加盟契約是否已成立?如已成立是否有得解除之事由?是否業經合法解除?而得由上訴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茲認定如下:

㈠、證人即為大自然幼兒園之園長甲○○到庭證述:「(問: 是否由你代理大自然幼兒園跟被上訴人乙○○討論加盟事宜?當時有誰在場?)是的,有丙○○。」

、「(問:加盟契約是否有約定一年期限?)沒有,當時都還沒有看到合約書。」

、「(問:加盟的內容【 被上訴人應提供服務之內容】包括哪些?當時約定的費用是多少?)第一,要給家長開說明會,第二要請被上訴人來幼稚園給老師輔導,第三被上訴人美語機構要幫忙聘僱外師,第四被上訴人要提供教材教案給我方,第五被上訴人要提供給我們英文教材。

費用是30萬元。」

、「(問:被上訴人提供服務是否包括聘僱外籍美語老師?有沒有提到 大自然幼兒園聘僱外籍老師的合法性?) 有。

沒有談到合法性問題。」

、「(問:你係何時發現大自然幼兒園不能聘僱外籍美語老師?你與被上訴人商討加盟合約如何處理?)一、是在107年11月21日,有一個朋友吉米貝爾美語補習班的負責人分享說大自然要轉型做美語學校,他問我說你的外師來源,我跟他說是史麥爾美語補習班會提供,他就說A處聘請B處使用,是不合法的。

二、我在107 年11月29日我就用LINE跟被上訴人說請外師是不合法的,我們可以終止合作嗎?但是合作期間的相關費用可以扣除,剩下的請還給我,但是她遲遲不理。」

、「(問:你剛才說你妹妹跟史麥爾補習班有加盟契約,屬實嗎?)沒有,當時我記得很清楚,當年10月20日乙○○到我幼兒園來看,10月31日我跟丙○○到史麥爾補習班去談合作的事, 丙○○說既然大家都是好同學,你要請人家做事,你要趕快付錢給人家,所以我在11月7日就匯30萬給他,11月10日下午2點到3 點乙○○到幼兒園來介紹教材,她拿了錢後才來的。

11月21日我跟朋友分享後,覺得不妥,外師的事會兩方面都會損害到利益,我才跟她講完全沒看到合約書。」

、「(問:你的意思是說兩造間並沒有成立契約?)我們只是講而已,還沒有正式簽約。」

、「(問:你們當時要簽的合約是指上訴人主張的加盟契約嗎?)當時要簽的是因為當時要加盟,但是加盟契約都沒有出來,只是口頭上說要這樣做。」

、「(問:你們當時是如何約定契約內容細節?)那年10月31 日在她的補習班說的,當時丙○○在場。」

、「(問:當時約定的契約內容中,加盟期間多久?)當時沒有談到加盟的時間,我跟乙○○是研究所的同班同學。」

、「(問:你們討論到的契約內容,每年要加盟金多少?)沒有談,我問她妳來給我做這些事需要多少錢?她說要30萬元。」

、「(問:當時你們有討論後續要怎麼開始加盟事業經營?)那時她只有來我的幼兒園介紹教材後我就發現不行了,我就阻止了,後來就沒有再談了。」

、「(問:當時你們是否有打算在幼兒園之外,再另外開一家美語補習班?)沒有,不可能。」

、「(提示原證一LINE對話,問:)當時沒有這個計畫,因為我快退休了,開補習班不是那麼容易的,場地不好找。」

、「(問:但你剛才說兩造間是約定要加盟,既然是要加盟,當然要開 一間與被上訴人同名的補習班,是否如此?)不是,她也知道我開的是大自然幼兒園,我們要轉型美語幼兒園,不是要另外開一個。」

、「(問: 你跟大自然幼兒園是何關係?)幼兒園一開始是我創辦的,因為我要唸書,就給妹妹做。」

、「(問:你說當時丙○○有建議你們先給錢,所以你就付了錢給被上訴人,這筆錢是訂金嗎?)不是,都沒有談,這筆錢就是她跟我講的,她要來輔導我,30萬。」

、「(問:所以她是要輔導你還是輔導你妹妹?)輔導大自然幼兒園。」

、「(問:既然你說當時並沒有簽契約,你如何可以記得剛剛如此多的內容細節?)當天所有的細節都是在她的美語補習班說的,這是她服務的內容及金錢。」

、「(請提示上證一存證信函,問:存證信函的內容你今天來作證前有沒有看過?)我有看過,我剛才說提供教材及跟家長舉辦說明會都是對的,是我當天在她的補習班說的一切。」

、「(請提示原審卷第19頁LINE對話,問:乙○○有以LINE跟妳說妳把想要聽的人叫過來,你的員工我一次講,我跟你的員工講解系統跟教材,這些內容是否可以證明當時乙○○就是要在大自然幼兒園訓練大自然的教師?)是,因為當時我的員工有三個。」

、「(問:在LINE對話當天,被上訴人一直提到系統與教材,故你們是要買系統、教材或是要加盟?)如果是要買系統,到處都有系統,何必跑到羅東,我是要借助她英文專長來改變我的幼兒園,增加我的招生率。」

、「(問:妳跟妳妹妹經營幼兒園已經快50年了,為何你們會在沒有確定加盟的方式、加盟的期間及每年要付的加盟金之前,就直接匯款30萬元,與一般常理不太一致,有何意見?)我妹妹本來也不想匯錢,她說都還沒有簽約為何要急著匯錢,我跟她說我跟她是好友,這筆錢也不是我願意去匯的,是丙○○催我,說你要請人家做事要先匯錢給她,她也比較好做事,應該是基於一個情誼上相信她。」

、「(問:妳認為妳跟被上訴人法代乙○○間的契約成立了嗎?)應該沒成立,因為我11月29日就馬上就告訴她說聘僱外師的事是不合法的,就趕快跟她終止合作,所以我認為契約還沒有成立。」

等語(見本院卷第90至96頁)。

㈡、證人即曾與甲○○至被上訴人處聽取美語補習班簡報內容,亦為甲○○及被上訴人負責人乙○○EMBA同學之丙○○到庭證述:「(問:是否知悉兩造工作或事業內容?)上訴人是在板橋經營幼兒園,被上訴人是在宜蘭經營美語補習班。

)」、「(問:被上訴人法代是否曾經邀你跟上訴人聽取美語補習班簡報?)有」、「(問:請問何時?在哪裡舉行?在場有誰?是否留有簡報資料或照片?)大約是匯款前後,我跟甲○○有去宜蘭的美語補習班,聽取被上訴人法代乙○○的簡報說明說他們在經營美語補習班的狀況,如何協助幼兒園雙語的部分,大約半小時時間,那時是為了請乙○○做加盟。

沒有簡報資料或照片,她只拿她之前經營的美語補習班資料給我們看。」

、「(問:兩造當時或事後有無成立加盟契約?你是否知悉契約內容當時包含哪些項目?是否訂有期限?要以誰的名義招中師及外師?有無要再成立另一間補習班教授美語?)她們兩個是我同學,最早是我邀請乙○○到甲○○的幼兒園去做雙語的規畫及加盟的細節,第一次是乙○○載她的朋友或老師開車到板橋實地勘查或訪視,當時有談到加盟的話,要付一筆加盟金,我當時跟甲○○說,沒關係,她要求多少錢你先匯給她,後來沒多久她就匯給她,後來要訂加盟契約,但乙○○還沒有一個完整的資料,當時甲○○是在等她的加盟契約及資料,後來,我聽甲○○說因為她們補習班跟幼兒園在法規上是相衝突的,後來就沒有要加盟美語的部分,甲○○就主動跟乙○○說算了,不要加盟,他們只是講而已,沒有實質上的契約,甲○○認為有違反規定,說不要加盟了,最後我只有聽她們的抱怨,當時並沒有任何文件資料,就說不要加盟了,距離匯款沒多少天,我記得匯款是30萬元。

這30萬是我當初跟甲○○說『沒關係,要加盟人家開口多少就匯款,有什麼問題,因為都是同學,也不會不還給你』,大約在一至二周後,甲○○打電話跟我說這會違反教育部的規定,所以她就決定不要加盟了,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加盟契約書,也沒有說甲○○簽了加盟契約反悔的事。

在乙○○準備要給甲○○簽加盟的時候,甲○○就說不要加盟了。

乙○○當時也沒做過加盟的經驗,所以她要回去擬稿,擬正式合約給甲○○簽。

甲○○是在乙○○還沒擬出來之前去問教育局,因為遊走法律邊緣,她就不要加盟了。

後來乙○○說甲○○出爾反爾,我是聽她二人在抱怨,我有告訴乙○○,還沒開始就不要去在意這件事,後來我也跟甲○○說是不是人家來一趟,是不是要給人家車馬費。

我只是在她們兩位做人中間的訊息的連繫,具體乙○○做了何事也不知道,大部分都是她口頭講的。

甲○○也說她不要A地B用、或B地A用,這被抓到會罰很多。

甲○○也說要拿回來這筆費用,但乙○○拒絕,她說她沒收很合理。

因為沒有訂契約,沒有所謂的契約內容。

就期限部分,有口頭講說收了這筆錢,輔導她五年。

其它的事情口頭也沒講,因為正式的契約書還沒來。

當時是乙○○說要回去擬契約給甲○○看,甲○○在契約還沒擬好之前,因為知道違法所以不敢做,所以她拒絕乙○○,並請乙○○把錢匯還給她,並要補貼她車馬費,但是乙○○不願意。」

、「(問:她們二人在討論加盟,你有參與幾次?)在板橋一次,宜蘭一次。」

、「(問:板橋跟宜蘭那次,雙方有無講到比較具體的?)沒有,在板橋時,她們只是參觀幼兒園,看是否適合做教具。

在宜蘭時,乙○○就去做一下她目前所現有的在教美語的內容,生活照、教學過程等,有放她現在美語補習班的教學過程給我們看。」

、「(問:你是如何知道她們之間沒有談到其它契約內容或準備擬的契約內容?)從第一次參觀幼兒園,甲○○是很有意願的,所以甲○○就匯錢了,到我們去宜蘭的那次,甲○○也都覺得還不錯,雖然乙○○沒有做過幼兒的美語教育,但她做過小學的,甲○○也信任。

但是因為她去了解教育局的法規後,甲○○很害怕,因為不能A 地B用或B地A用這件事,所以回去後沒幾天就跟乙○○說她不要加盟了,錢還給她,契約也不用擬了。」

、「(提示上證一存證信函,問:證人剛才說兩造間沒有談到有契約內容,為何上訴人會用存證信函主張有這些存證信函所載的事項及要求要乙○○完成?)在發存證信函時,是針對乙○○堅持要沒收她的錢的時候,甲○○說要沒收她的錢,乙○○要告訴她幫她做了何事,才願意付錢,上面的內容是甲○○要求乙○○要提供,而不是她們已經訂了契約書。」

、「(問:你參加過的那兩次的過程中,有沒有看到她二人就剛才的存 證信函中的內容要求乙○○要完成的內容?)第一次、第二次都沒有約定這些事情,存證信函是在她匯款後很久之後的發的,甲○○是向乙○○表示,如果乙○○真的有做了這些服務,就提出證據來。」

、「(問:在你參加的這兩次過程中,兩造有沒有談到要以何形式做這樣的加盟?)因為乙○○從來沒有做過加盟,所以她說要回去擬好後再做,還沒擬好前就已經吵架了。

存證信函是針對乙○○口頭提出的內容,要求乙○○提出證據,不然就該還30萬元,她就願意支付車馬費。」

、「(問:你剛才說要輔導五年,輔導五年的內容為何?)當時是口頭講的,如果付錢,就至少輔導五年,讓她上軌道。

包含師資、培訓小孩、駐點教學、一個星期上幾堂課,但這些事情都沒有約定好,所以乙○○要回去擬加盟契約書。」

等語(見本院卷第182至186頁)。

㈢、兩造對上開證人丙○○之證詞無爭執,依其證述可知,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系爭款項之緣由,乃係甲○○欲與被上訴人之負責人乙○○協助大自然幼兒園雙語教學的部分,而由丙○○邀請乙○○到甲○○的幼兒園去做雙語的規畫及加盟的細節,談到加盟要付一筆加盟金30萬元,丙○○認為甲○○與乙○○為同學關係,向甲○○說沒關係她要求多少錢先匯給她,其後上訴人乃據甲○○所言將系爭款項匯款予被上訴人,故系爭款項是為系爭加盟契約而給付無訛。

㈣、擬締結系爭加盟契約之人為兩造,兩造間就契約必要之點尚未達成合致,契約尚未成立:1、上訴人為大自然幼兒園登記之負責人,甲○○為大自然幼兒園之園長,上訴人並有授予甲○○關於幼兒園事務之對外代理處理一切事務之權限,既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兩造間商討系爭加盟契約之過程,均係由甲○○與被上訴人乙○○接洽,依本件甲○○處理事務之內容觀之,亦均屬於處理大自然幼兒園系爭加盟契約之事,則其效力自均直接對於上訴人生效,上訴人依甲○○處理委任或代理事務報告結果匯系爭款項予被上訴人,自不能謂甲○○係擬締結系爭加盟契約之當事人,被上訴人此部分抗辯,非有理由至明。

2、本件兩造並不爭執甲○○與被上訴人僅有口頭討論大自然幼兒園是否加盟美語補習班,並討論有關教材、教學系統、招生、學費等相關事宜(見原審卷第17至19頁);

但兩造並未簽立加盟書面契約等情,此與證人丙○○所證:甲○○匯款後要訂加盟契約,但乙○○還沒有一個完整的資料,後來甲○○發現有法規衝突情形(即不能僱用外籍老師A地B用),即表示不要加盟了,乙○○也沒做過加盟的經驗,所以要回去擬稿,在還沒擬出來之前甲○○去問教育局即發現有遊走法律邊緣,即表示就不要加盟了;

所謂的輔導5年,是口頭講如果付錢,就至少輔導5年,讓上訴人上軌道。

包含師資、培訓小孩、駐點教學、一個星期上幾堂課,但這些事情都沒有約定好,所以乙○○要回去擬加盟契約書等情,經核相符。

則本件系爭加盟契約,既就師資、培訓方法、駐點教學、上課堂數均尚未據兩造達成合意,遑論由被上訴法定代理人乙○○擬定正式契約書面,自不應認兩造間系爭加盟契已然成立。

而既兩造系爭加盟契約尚未成立,則被上訴人即無何受領系爭款項之合法權利,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系爭款項,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179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萬元及自107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人執此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請求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所示。

另本件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本院就此部分判決後即告確定,無另為假執行宣告之必要,附此說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並所提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判決結果,不另遂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63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夏媁萍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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