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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宏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妤誠室內裝潢設計即曹哲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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