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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號
抗 告 人 吳廣華即農惠農產商行
上列抗告人與賴婉婷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所為111年度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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