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勞訴,1,2022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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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蜡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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