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司促,1419,2022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瑞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瑞柏於民國94年0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9月29日起至民國98年09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01日止累計258,805元正未給付,其中93,495元為本金;

165,310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瑞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4月01日止累計212,723元正未給付,其中60,995元為消費款;

151,728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4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495元 林瑞柏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0995元 林瑞柏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