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司促,169,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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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添棟
債 務 人 吳貞儀(原名吳如雀)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萬肆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一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㈣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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