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司促,4829,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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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林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就受讓「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之債權,雖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34,895元,及其中59,678元自9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惟,查上開受讓之「信用貸款保證保險」賠款債權,僅於如主文一、所示範圍內部分,其請求有理由,應予准許,此有「誠泰銀行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暨債權移轉證明書」、「賠款接受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影本附卷可稽。

至,逾越之部分,雖經本院定期命補正,未能提出證據補正釋明,故該逾越部分,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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