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司促,530,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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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家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9日間向債權人借款39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10月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縱於民國96年間調降利息為按年利率6%計付,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7年6月16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35,417元未獲清償。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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