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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
債 務 人 蘇思潔
代 理 人 陳馨強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代 理 人 藍獲鉅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代 理 人 鍾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之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8日所製作之債權表,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債權表中關於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40條之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債權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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