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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蔡旺盛
訴訟代理人 蔡騏安
被 告 蔡旺全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65,91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價值47,331,828元1/2=23,665,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2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110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元/㎡) 土地價值(面積公告現值) 1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495.15 4,900 2,426,235元 2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428.47 4,900 2,099,503元 3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 991.02 4,900 4,855,998元 4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 330.02 4,900 1,617,098元 5 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 636.26 7,700 4,899,202元 6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1,511.24 20,800 31,433,792元 合計 47,331,8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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