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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57號
112年度司繼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吳汶倩
法定代理人 吳清水
聲 請 人 游之嫻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吳汶倩、游之嫻係被繼承人朱宣諭(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鎮○○路0號)之女,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12年3月28日死亡,聲請人吳汶倩、游之嫻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朱宣諭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112年度司繼字第457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朱宣諭之遺產負擔。
四、112年度司繼字第483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朱宣諭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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