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消債更,51,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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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依倢(原名潘虹伶)

代 理 人 林忠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至本院民事第三法庭接受訊問,並至遲於上開期日當庭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前開全部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6項、第44條亦有明定。

末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據資料亦應編號並黏貼標籤紙依序編排以利辨識),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前置調解程序不成立之原因?債權人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二、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三、收入數額部分:
㈠、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供核。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
又聲請人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文件供核。
四、必要支出數額部分:
㈠、請提出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各項費用之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㈡、說明聲請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權利人年籍資料勿隱匿,並勿以所有權狀代替)。
㈢、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之人就上開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擔,亦請敘明理由。
五、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㈠、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㈡、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成員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若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為何?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並應提出受扶養人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所有扶養義務人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並陳報受扶養人及所有扶養義務人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若有,請提出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影本。
六、其他:
㈠、聲請人全戶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
㈡、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聲請人全戶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單。
㈣、聲請人全戶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
㈤、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㈥、聲請人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㈦、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
㈧、請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請提出現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並應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應提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及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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