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補,136,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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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楊清源

被 告 邱正雄

郭易喆
陳曾椪

林龍夫

張任曜

蔡啟琨
黃棟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宜蘭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約200平方公尺)拆除後,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並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35,8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平均公告現值46,679元/㎡×占用面積200㎡=9,33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4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應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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